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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府谷“司机跳河”事件,赔偿标准应公诸于众


[长株潭法律网]2008-07-14 13:16:35 作者:湖南长株潭法律网 来源:红网 文字大小:[][]
10日,陕西府谷县通报“司机跳河”事件处置情况时称,“经过双方积极努力,善后协商达成一致,死者家属共获得赔偿款39.98万元,并通过法院予以分割。”(7月11日《西安晚报》)
  
  此次府谷因司机跳河引发打砸事件,当地政府即使采取措施,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,值得称道。但通报中,由于语焉不详,“双方”何指,“获得”近40万元赔偿款何来,也让人疑窦满怀。
  
  首先,贺立旗是否应获得赔偿就是个问题。如果如通报中所言,贺没有驾驶执照,并使用农用车违规载人,交警属于按章执法,为什么要给予赔偿?赔偿特别是全额赔偿往往依据责任判定,那么给予相当于全责的赔偿额度是否表示责任已经认定呢?
  
  即便已经认定交警承担主要责任,需要给予赔偿,赔偿的金额也值得商榷。参照“08年陕西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”(华律网),贺立旗能获得的赔偿,主要有如下几项:1、丧葬费=(21239元÷12月)×6个月,约1万元;2、死亡赔偿金(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),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=10763元×20年,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=2645元×20年,贺立旗“系府谷县王家墩乡贺家堡村二组村民”,只能适用后者,即52900元;3、被抚养人生活费,计算比较复杂,按陕西农村的标准,最高不到死亡赔偿金的一半。4、精神损害赔偿: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掌握。以此标准,即使贺立旗家庭负担重,有4个被抚养人,前三项累计也不过10余万元。有弹性的只有精神损害赔偿,但以陕西的经济发展水平,精神损害赔偿能达到20万元之高么?参考陕西近年来发生矿难、车祸后兑现的死亡赔偿标准,更是相距甚远。
  
  鉴于本次赔偿发生的现实环境,不排除当地政府为了尽快平息事态,“息事宁人”,特事特办。但越是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,处理手段就越要注意不能逾越法律法规的边界。这不仅是一个对其他被赔偿者是否公平的问题,也不仅是赔偿金谁来出、如何出的问题,更重要的是,这样的处理办法可能会给出一个暧昧的暗示。从其他类似受害者的角度,至少可以有两个解读:一,既然可以不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给予赔偿,只需从权掌握,今天对这个人可以提高,明天对另外一个人当然也可以降低甚至不给;二,从该事件来看,难免会有个别人得出不闹不赔、小闹小赔、大闹大赔的印象。影响如何,可想而知。
  
  在类似的事件中,任何个人的权威都不可最终倚靠,任何讨价还价都难以达致公平。只有法律的权威才是最终的权威,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行事、维护好法律的尊严,才能使矛盾尽早消弭,才能在处理时理直气壮。对法律法规“始乱终弃”,只会形成不良误导。回到这个事件,既然赔偿已经做出,就应将为什么赔、为什么赔这么多的理由说清楚,将明细公诸于众。一则以塞悠悠传言之口,以正视听;二则回到正常的法律轨道,以绝来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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